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更多具有科研创新潜质、专业基础扎实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我校硕士研究生,推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工作,特设立“东华大学优秀研究生推免生奖学金”(以下简称“推免生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二条 推免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录取的推荐免试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
第三条推免生奖学金奖励金额1万元/人,我校录取的推免生均可获得。
第四条 录取的本校推免生可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金额为2万元/人,名额占录取的本校推免生人数的10%。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免生)依据《东华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基本条件和实施办法(试行)》(东华教〔2018〕18)中的综合评分,择优评定。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证书及已发放的奖金,如有涉及到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1.在推免期间弄虚作假的;
2.本科期间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在学术科研等方面有不诚信行为等情况的;
3.入学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
4.做出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等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每年在接收推免生复试阶段下发评审通知、组织评审。
第八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本学院推免生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学院评审结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后,提交学校审定。学校审定后,评定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的本校推免生须在接收推免生报名阶段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九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提请裁决。
第十条 推免生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免生)在新生入学注册并取得正式学籍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推免生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免生)、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三者不可兼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